《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和公布《關于印發<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的通知》(國市監食檢〔2020〕184號,以下稱《規定》)。現就《規定》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四個最嚴”要求,不斷加大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抽檢力度,對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及時核查處置,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食用農產品與預包裝食品差異較大,基層普遍反映存在不合格產品追溯難、備樣保存難、核查處置難等一些難點問題。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督促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履行主體責任,促進食用農產品源頭治理,控制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市場監管總局在實地調研、廣泛征求各有關方意見建議基礎上,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屬性、行業發展水平、監管制度等特點,起草并印發《規定》。
二、主要內容
(一)推動“檢管結合”。明確監管人員可自行抽樣或參與抽樣。現場抽樣時,監管人員可對抽樣場所開展監督檢查,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不履行法律義務、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固定證據、依法查處,提高監管執法效率,形成監管合力。
(二)針對產品特性規范抽樣。一是明確易腐爛變質的食用農產品可進行均質處理,防止因樣品腐爛變質無法實現復檢。二是考慮到食用農產品與普通食品的屬性特點差異,規范抽樣信息采集,明確食用農產品的“抽樣批次”概念,以利于有效開展核查處置和追查不合格產品來源。三是明確食用農產品的備樣應按規范冷藏或冷凍儲存。
(三)多措并舉震懾違法行為。明確市場監管部門除依法監督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采取風險控制措施,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外,還將采取以下措施:作為重點監管對象跟蹤抽檢,公布監督抽檢結果和核查處置信息,將核查處置涉及的行政處罰信息歸集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四)加強不合格信息通報。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涉及種植、養殖環節和進口環節的,由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向產地同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者海關通報。
(五)明確適用范圍。考慮到各地食用農產品監管制度和要求存在差異,明確各省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